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宪法中明确将行政权与司法权确立为相互平行的两项公权力,并将行政执法行为与刑事司法行为确立为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行为。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加强行政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而刑事司法的目的则在于预防和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追求司法公平。但在现实中,以“以罚代刑”现象为代表的行政权对刑事司法权干预问题却时常发生,这使得本应由刑法来调整和解决的问题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所以,在执法和司法的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法律实践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