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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提单法律选择条款的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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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国海商法第44条的规定可知,其第四章属于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但实践中往往出现提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与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第71条的规定不一致,此时是否违反了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法律选择无效呢?对此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并没有统一的意见。解决此问题需要以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我国最新的立法规定确定其效力。

王法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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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 法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强制性规定 意思自治原则 提单法律适用条款

2014

华章
《华章》杂志社

华章

影响因子:0.032
ISSN:1009-5489
年,卷(期):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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