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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受贿案中将受贿款用于因公支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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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办理受贿案件时有一种习惯性做法,即个人受贿如其将赃款用于因公支出的,经查证属实,可在受贿总额中相应扣除。对于此种做法是否合适的争议一直存在于理论界和实务界,笔者在本文中将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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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济南 250031

受贿 因公支出 主观故意

2014

华章
《华章》杂志社

华章

影响因子:0.032
ISSN:1009-5489
年,卷(期):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