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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兰克“法律资本”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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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曼将法律与资本等同,他说法律调整本身就是资本的一种形式。根据伯尔曼的提法,笔者大胆提出“法律资本”这个词,意指法律调整本身实践的社会效应。法兰克王国处在马克布洛赫提出的“第一阶段的封建时期”,这时的法律作为资本,还处在积累阶段。“法律资本”的运用是在马克布洛赫提出的“第二阶段的封建时期”开始的。其中,“第一阶段的封建时期”日耳曼习惯法的积累,在“第二阶段的封建时期”法律资本的运用方面,占有主要地位。

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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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法兰克 法律资本 积累

2014

华章
《华章》杂志社

华章

影响因子:0.032
ISSN:1009-5489
年,卷(期):20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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