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人,我国宪法用三重形象予以规范表达.其中,公民形象源于宪法对自然人的规范赋权,人民与敌人形象产生于阶级人的宪法规范分类,而特定主体形象则得益于宪法对特定人的规范保障.人之三重形象的规范内涵,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而发生一定的嬗变.与我国宪法不同,西方国家宪法往往只塑造一种抽象的自由人形象.中西差别的根源在于,我国宪法乃是具有行动纲领性的积极宪法.在人的规范表达问题上,我国制宪者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的思想学说为指导.因而,自然人的公民形象、阶级人的人民与敌人形象及特定人的特定主体形象都带有一定的过渡性.造就自由发展的人的形象,才是我国宪法的价值目标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