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与规范的关系和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决定了法益概念的内容,同时也为法益理论提供了法哲学根基与正当性基础.法益先于实定法存在,是人在社会中实现自身主体性目的必不可少的利益.法益兼具事实与价值要素,价值要素只有经过普遍的规范性交往,才能成为法益的内容.纯粹的情感要素及道德伦理、社会习俗、习惯风化都应排除在法益概念之外.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抽象法益的内容应服务于现代社会中人的 目的实现,唯有在人的广泛规范性交往中形成的,符合人的生存和发展必要条件的社会利益,才能成为刑法抽象法益的内容.
基金项目
20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22M720558)
202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面上项目(2022CDSKXYFX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