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战国授田制有两个特征:一是授田对象为全体人民;二是土地授予后仍归国家所有,被授予者没有私有权.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受田宅律文,其实施对象是汉初军队系统的复员人员,而非全国人民,"授田"授予前属于国有,但授予后即归被授者私有,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因此,汉初土地制度是私有制,汉代不存在战国授田制性质的土地制度.刍稿税与田税是不同的税种.秦朝刍稿税按顷计征,但田税按实有亩数征收.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的大量材料证明,汉初田税是以亩为单位,按实有亩数计征的,所谓西汉田税以顷征收的说法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