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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环境污染需要《刑法》与"污染事故罪"再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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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刑法(1979)》到《刑法第八修正案》,从《刑法》到"7+1"污染防治法体系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我国法律规定的"污染相关罪"都是污染事故罪.放弃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成罪条件的《刑法第八修正案》,因受制于"有放射性的废物"等三类"事故物质",无法将《刑法》的火力向污染防治主战场释放,只能处理污染事故罪.为了让刑法在污染防治主战场建功,我国《刑法》应当再次向污染事故罪告别,让其回归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种,并应创设污染罪和妨害污染治理罪.

徐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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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杭州 310018

污染事故罪 污染罪 环境刑法

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大委托课题

CLS2020ZDAWT11

2024

江淮论坛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江淮论坛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98
ISSN:1001-862X
年,卷(期):2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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