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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修复责任与金钱类环境责任适用的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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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我国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修复责任与金钱类环境责任的司法适用存在诸多分歧,呈现为理论与实务对责任并处的妥当性之争,以及修复生态环境应否优先之辩.两类责任的并处引发了同质性责任重复负担、惩罚性过重减损修复效果的实践困境.为此,亟待对生态修复责任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惩罚性赔偿之间的适用规则分别进行明确.行政罚款具有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功能,与生态修复责任产生功能上的交叉,仅应在综合责任人被科以的其他行政处罚手段,仍难以达到生态修复的目的时,才可并处,但需与之相折抵.同时,生态修复责任的确定与适用应当具有优先性,且因其与罚金对责任人而言并无太大实质功能的区别,故二者不宜并处.此外,惩罚性赔偿实为"准刑事罚",仅在生态修复责任内容不具备惩罚性效果的情况下才存在适用的空间.由此,理顺生态修复责任与三种金钱环境责任之间的关系,消解并处时的责任重复问题,以期在确保生态修复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形成对违法犯罪行为适当的惩罚与威慑.

余耀军、李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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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 430073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修复责任 金钱环境责任

2024

江淮论坛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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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98
ISSN:1001-862X
年,卷(期):2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