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悠长的历史发展历程中,“德”“刑”一直是上层阶级统治奴役人民的两种手段.以“德”来教化人民,避免人民犯这样或是那样不利于阶级统治和社会稳定的错误;又用“刑”来惩罚和恐吓已经犯错或是有犯错意识的人民.“德”和“刑”在实质上是反映了整个中华民族群体对人生、社会和社会关系之间的取向和态度,是中华民族基本价值观的集中反映,中国人民就在这种牢固的社会秩序下向前稳步发展了几千年.如果把“刑”看作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刑”在这几千年的发展演变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刑”从单一的刑罚发展到具有完善体系的古代刑罚制度经过了漫长的岁月和各朝统治者的增减、调整和修改,但主体仍是五刑,即:笞、杖、徒、流、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