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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分居期间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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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是对不堪共同生活的一种补救,自古夫妻关于家庭事务决策权各有不同,日常家事代理行使又因事务性质而有所区别,夫妻分居期间单方举债缺乏意思联络,夫妻他方对此是否知情能否从所负之债中分享收益也难以查证.若仍依婚姻外观而径直推定为共同债务,对其而言难谓公平.法官绕过认定分居的泥潭,加入考量债务数额、债务与家庭生活之紧密程度等因素,通过重新明确认定原则、债权人举证范围及引入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进一步厘清债务性质.

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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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分居期间 一方举债 日常家事代理 善意 准共同债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2015S0611

2016

金田
广西玉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金田

影响因子:0.061
ISSN:1003-0832
年,卷(期):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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