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在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严格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增加并处罚金刑方面对行贿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完善,不仅严密了行贿犯罪法网,而且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罚力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然而,修改的力度和广度仍不能适应当前惩治贿赂犯罪的客观需要.文章在审视我国行贿犯罪的立法现状,反思现有立法规制的缺陷,借鉴国际上治理贿赂犯罪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供了完善我国行贿犯罪立法架构的设想——重构行贿犯罪的罪名体系、完善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以期促进我国行贿犯罪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