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守门人"目前被广泛用于指称数字平台,然而存在着内涵不清以及适用范围不明等问题."守门人"有作为主体身份描述和义务规范设置的两种使用场景.当"守门人"仅被用于描述主体身份时,其核心特征在于"控制力",并由此演化出对于损害竞争的市场力量的描述.欧盟《数字市场法》中的"数字守门人"就是在这一层面上进行概念使用,但概念的使用无法为义务的证成提供解释路径.当在义务规范设置层面使用"守门人"时,也即将其置于"守门人理论"中进行考察.主体身份仅限于描述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守门人理论"可用于解释第三方独立监督机构对不法行为的监督义务的必要性,但对正当性的证成却无能为力.平台因主体的非独立性无法被纳入此类"守门人"的概念内涵下,且主体的非独立性无法保证不法行为防卫的有效性,故"守门人理论"不能对其监管义务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提供理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