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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经济法论丛
经济法论丛

漆多俊

半年刊

ewanghx@126.com

410032

湖南长沙麓山南路中南大学南校区法学院302

经济法论丛/Journal Economic Law ReviewCSSCI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国家调节说"是中国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创新

    徐孟洲
    1-8页
    查看更多>>摘要:漆多俊先生于20世纪80年代创立的"国家调节说"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是具有完全自主创新性、严密的逻辑自洽性和广泛影响力的中国经济法学说.创立这一学说正是基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中国改革开放时期的思想解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大背景,它证成产生经济法的客观基础在于人类社会出现社会市场经济形态."国家调节说"理论与中国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逻辑相契合,是在中国自己的土壤里生长起来的经济法学知识体系,为确立中国式现代经济法部门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国家调节说中国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理论创新

    数据驱动型宏观审慎监管信息获取机制的法律构造——以"国家调节说"为分析框架

    宣頔
    9-32页
    查看更多>>摘要:宏观审慎监管是系统性金融风险治理的核心工具.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数据获取存在诸多困境,金融风险信息在公私主体间亦存在偏在."国家调节说"的建构意义包括路径意义、工具意义和系统意义,其理论弹性包括对于公私合作,以及对于三大国家调节方式和法律工具相互关系的开放态度,这为宏观审慎监管结构的重塑提供了相当可能和足够空间.在该学说指引下,为解决数据困境,新型宏观审慎监管应成为以信息治理为内核的数据驱动型金融监管,被构造为信息获取与监管工具动态匹配二元结构.为夯实数据驱动基础,在对宏观审慎监管信息获取法律机制进行体系构造的同时,应重点设立金融大数据部门,建构相应的科技监管制度,以及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识别与传输制度.

    宏观审慎监管系统性金融风险国家调节说数据驱动信息获取

    "国家调节说"关于反垄断法的理论要义与实践检视

    孙晋马姗姗
    33-47页
    查看更多>>摘要: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二元配置格局的存在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国家调节说"30年前创立之初便开宗明义指出经济法的本质是通过国家调节弥补市场缺陷、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遵循"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同步演进"的逻辑,体现经济性与社会性并存的特征.其学说理论体系具有高度凝练性和强大解释力,对于当下国内外竞争格局交叉演进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完善仍然具有指导意义.在理论层面,反垄断法在本质定位和价值取向上与学说核心理念具有内在一致性;在实践层面,全球三大反垄断司法辖区反垄断法的产生发展历程也与学说的逻辑进路相契合.以"国家调节说"检视我国当下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存在与市场规律匹配性不高、对政府授权有余控权不足等问题,应当从市场端和政府端分别完善反垄断法的规则体系、调整方法,推动反垄断法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回应型"转型.

    国家调节说反垄断法实践检验公平竞争规制变革

    公平竞争审查例外制度的异化风险与应对

    黄军
    49-68页
    查看更多>>摘要:公平竞争审查例外制度主要涵括三项具体的适用标准,即"基于国家安全利益的例外""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例外"以及"基于法律渊源性的例外".公平竞争审查例外制度的实施面临着"滥用例外""误用例外"与"避用例外"三类异化风险.公平竞争审查例外制度的异化风险既是由作为规范基础的例外制度自身的不确定性所引致,也是审查主体利己主义内在驱动使然,还与其欠缺足够的专业评估能力具有相关性.应对公平竞争审查例外制度实施的异化风险,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确立"最小损害竞争"的基本原则地位及细化例外制度中的核心概念;二是构建信息公开机制、落实审查监督机制与建立健全例外适用的程序制度安排有机结合;三是坚持提升审查能力与推进第三方评估并举.

    公平竞争审查例外制度异化风险

    公平竞争审查文化安全例外规定研究

    郑德群
    69-81页
    查看更多>>摘要:文化安全是我国学术界在21世纪初提出的新概念,它有内容安全和产业竞争安全两种基本含义.公平竞争审查文化安全例外规定中的文化安全指产业竞争安全.文化安全例外规定只适用于文化市场准入、数量限制、价格干预、文化补贴等竞争限制措施,不适用于具有文化主权属性的文化内容审查制度.为了增强文化安全例外规定的可操作性,文化安全例外标准可细化为风险说明、手段有用(效)、手段不可或缺、竞争影响四个标准.

    公平竞争审查文化安全例外规定

    土地政策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任怡多
    82-98页
    查看更多>>摘要: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这对开展土地政策公平竞争审查提出了现实要求.然而,在现有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框架下,推进土地政策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面临着基于农地政策的特有基因而陷入审查限度难控之困境、基于数量庞杂的政策文件而陷入审查效果不佳之困境以及基于笼统抽象的审查标准而陷入审查流于形式之困境.为此,应当从明晰农地政策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构建多元公平竞争审查主体体系、确定各类土地政策具体审查标准三个方面,确立土地政策公平竞争审查的法治路径.

    土地政策公平竞争审查竞争政策竞争中立

    欧盟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的立场、方法与视野

    朱玥
    99-118页
    查看更多>>摘要:欧盟的竞争法一直走在反垄断规制的"前线".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以来,欧盟迅速对围绕数据这一关键竞争要素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加强执法力度.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从数据获取、数据分享与数据保护部门协同的三个监管角度出发,采用开发灵活性分析工具、拓展传统竞争规则意涵、强调事前监管等方法,不断加大对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的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有效性和效率性,同时注意弥合竞争法与数据法的制度缝隙,旨在创建真正服务于"人"的数字化单一市场.对此,我国可借鉴欧盟经验,依托新《反垄断法》搭建的平台反垄断监管法治框架,将非价格因素作为竞争分析的要点,并且协调竞争监管和个人数据保护,实现二元共治.

    欧盟竞争法数字平台反垄断数字化单一市场监管

    "守门人"的概念构造与理论嬗变——对以"守门人"作为数字平台责任基础的质疑

    王雪纯
    119-136页
    查看更多>>摘要:"守门人"目前被广泛用于指称数字平台,然而存在着内涵不清以及适用范围不明等问题."守门人"有作为主体身份描述和义务规范设置的两种使用场景.当"守门人"仅被用于描述主体身份时,其核心特征在于"控制力",并由此演化出对于损害竞争的市场力量的描述.欧盟《数字市场法》中的"数字守门人"就是在这一层面上进行概念使用,但概念的使用无法为义务的证成提供解释路径.当在义务规范设置层面使用"守门人"时,也即将其置于"守门人理论"中进行考察.主体身份仅限于描述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守门人理论"可用于解释第三方独立监督机构对不法行为的监督义务的必要性,但对正当性的证成却无能为力.平台因主体的非独立性无法被纳入此类"守门人"的概念内涵下,且主体的非独立性无法保证不法行为防卫的有效性,故"守门人理论"不能对其监管义务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提供理论解释.

    守门人数字平台平台责任数字市场法

    平台经营者集中的隐私保护审查困境与破解

    朱颖颖
    137-152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各平台提升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平台经营者集中后有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动机和能力,可能降低隐私保护水平.针对这一隐患,现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无法进行预防性规制,而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为一种事前规制手段,可以将隐私保护水平作为数字时代新兴审查因素纳入竞争效果分析.关于隐私保护水平在平台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定位,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三大主流观点:不予考虑说、独立考虑说和纳入竞争损害考虑说.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局限性,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规制可能性,共同揭示了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预防性规制隐私损害行为的必要性.鉴于隐私损害独立于竞争损害理论的主张缺乏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本文在纳入竞争损害考虑说的基础上,明确隐私损害构建竞争损害理论需要满足的二要件及其证成路径.

    经营者集中审查数据处理隐私保护竞争损害理论

    从解释论迈向立法论:数据三权分置的动态演进与中国方案

    仲春崔家龙
    153-178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据是否确权以及如何确权逐渐成为当下我国回应数字经济时代治理需求的必由之路.数据保护从解释论视角来看:著作权法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难以契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缺乏层级保护思维,数据流动与开发需求较难满足.既有法律制度对数据利益的调整效果欠缺提示一定程度的制度创设研究已成必要.从立法论视角来看:首先,特定数据可具备法定权利的归属效能、排他效能与社会典型公开性,可作为现代民法中一类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其次,商业数据专条虽存在一定的缺憾与疏漏,但整体上符合数据产权制度的设计思路,应予肯定并加以完善;最后,以"权利束"为理论基点的"数据三权分置"方案符合我国数据要素的治理实践,可采纳权益区分保护理念进行类型化、场景化的确权方案设计,重点保障"数据加工处理权"的实现,以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

    数据产权解释论立法论利益划分权利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