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是否确权以及如何确权逐渐成为当下我国回应数字经济时代治理需求的必由之路.数据保护从解释论视角来看:著作权法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难以契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缺乏层级保护思维,数据流动与开发需求较难满足.既有法律制度对数据利益的调整效果欠缺提示一定程度的制度创设研究已成必要.从立法论视角来看:首先,特定数据可具备法定权利的归属效能、排他效能与社会典型公开性,可作为现代民法中一类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其次,商业数据专条虽存在一定的缺憾与疏漏,但整体上符合数据产权制度的设计思路,应予肯定并加以完善;最后,以"权利束"为理论基点的"数据三权分置"方案符合我国数据要素的治理实践,可采纳权益区分保护理念进行类型化、场景化的确权方案设计,重点保障"数据加工处理权"的实现,以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