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1,Issue(1) :35-37.

《民法典》中恶意串通行为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雷逸飞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1,Issue(1) :35-37.

《民法典》中恶意串通行为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雷逸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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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海淀1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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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学界对恶意串通行为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定位不一,实务中对其适用范围的把握也有欠精准.在今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当中,恶意串通行为规则在当下民法体系当中继续保留.当下,为其厘清概念、划定边界、明确其使用空间就显得更为重要.恶意串通不属于意思表示瑕疵体系,而更接近法律行为悖俗的定位.其行为形态是以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为积极追求的目的,与行为相对人串通实施的行为,且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要件.在实务运用中,不应将其作为处理法律行为无效的"万能钥匙".在商品房"一物数卖"适用恶意串通规则的场合,要注意对"恶意"的评判,谨慎适用,避免影响自由市场的竞争交易.

关键词

恶意串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通谋虚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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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影响因子:0.272
ISSN:1008-7508
参考文献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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