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命在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我国立法采用了权利保障和权力保障两类方式来对保障其认罪认罚自愿性.在这两种保障方式中,值班律师制度是兜底的权利保障方式;检察机关是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权力保障方式.但由于值班律师权利设置的功利性,权利保障方式走向形式化;由于检察权本身的复合型以及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权力保障方式显得极为恣意.在协商式司法的制度结构下,应该同时加强诉讼两造的保障以符合协商式程序对话和妥协的运作机理,可考虑从强调权利保障的程序内涵、规范具结书使用、强化值班律师的履职保障等方面入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