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清律对典权期限未作明确限定,律文后的条例亦是如此.同治十三年《钦定户部则例》规定民人典当田宅最长期限为十年,旗民典当田宅回赎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但在实践中,典期呈现多样化特点,既有固定期限典期,也有不固定期限典期,一般都在十年以内,可随时终止,但也有三十年甚至五十年的较长期限的典期.无论何种期限的典权,都完美地平衡了出典人与典权人之间的利益,是中国古人法律实践的结晶.
基金项目
2021年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21B117)
亦为202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2BFX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