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构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是党的十九大保障幼儿权益的重大民生举措,党的二十大更是把实现幼有善育提到了重要的日程.当前,普惠性托育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有偏离政策初衷的倾向,将建构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窄化为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忽视了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是其重点,将发展普惠性托育体系建设片面理解为追求普惠性托育学位数量、忽视入托机会平等和托育服务质量,将发展普惠性托育体系的对象窄化为 2-3 岁幼儿、忽视 2 岁以下幼儿群体.究其原因,政策文本缺乏明确性,给政策执行者较大的文本解读空间,而不同利益联盟之间的高冲突性博弈以及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无疑增加了政策执行背离公共利益的可能.为此,应坚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政策的儿童与家庭立场,明确其核心属性,认准包括婴幼儿在内的服务对象,提供多样化家庭支持服务,以及明确管理职责,强化对普惠性托育服务的监督和管理.
基金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青年课题(2022)(EGA220544)
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2021)(2021JGLX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