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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消极事实的模式化证明探析——以《民法典》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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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施行背景下,不难发现其中存在大量以"没有"或"无"为构成要件的民事消极事实.虽然理论界对消极事实早有探讨,并将其分为"描述性消极事实"和"评价性消极事实",但目前民事消极事实仍存在界定标准模糊、证明模式单一等困境.为了确保民事消极事实得以有效证明,应当打破消极事实不可证明的错误理念,以民事消极事实的特征为基准,将其类型区分为法定性消极事实和推定性消极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直接证明和间接证明的双重证明模式,以解决单一证明模式下的证明失灵;在法定性消极事实的基础上以是否需要转移证明责任为基准,探析直接性消极事实和间接性消极事实的证明方法.
An explorative analysis of the model proof of civil negative facts Based on the "Civil Code"

Civil Codestatutory negative factspresumptive negative factsdirect proof modeindi-rect proof mode

周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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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民法典 法定性消极事实 推定性消极事实 直接证明模式 间接证明模式

2023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河南理工大学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HSSCD
影响因子:0.411
ISSN:1673-9779
年,卷(期):202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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