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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权利性质——以庞某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为例
探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权利性质——以庞某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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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项权利体现《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弱势劳动者之立法精神.预告解除权又称辞职权,对于其究为何种性质权利,目前理论上并无准确定论.其具体性质将影响劳动者能否撤回或撤销先前的辞职意思表示、在预告期内与用人单位间劳动关系存续状态、劳动合同解除效力发生的时点等问题.本文拟从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例出发,比较世界各国劳动法律中有关预告解除权的规定,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权利属性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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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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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620
关键词:
预告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解除
出版年:
2020
劳动保障世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中心
劳动保障世界
影响因子:
0.141
ISSN:
1007-7243
年,卷(期):
2020.
(2)
参考文献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