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探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权利性质——以庞某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为例

探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权利性质——以庞某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为例

扫码查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项权利体现《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弱势劳动者之立法精神.预告解除权又称辞职权,对于其究为何种性质权利,目前理论上并无准确定论.其具体性质将影响劳动者能否撤回或撤销先前的辞职意思表示、在预告期内与用人单位间劳动关系存续状态、劳动合同解除效力发生的时点等问题.本文拟从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例出发,比较世界各国劳动法律中有关预告解除权的规定,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权利属性进行探讨.

龚冠华

展开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620

预告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解除

2020

劳动保障世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中心

劳动保障世界

影响因子:0.141
ISSN:1007-7243
年,卷(期):2020.(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