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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视域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的实施困境与出路

The Difficulties and Outle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of Pre-registra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Urban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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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实际执法中存在诸多法治问题,不利于目前的城管执法工作.主要表现为:先行登记保存的实施程序违背法律规定,对其实施和设立都缺乏相应的监督等.这些问题的核心归结于城管部门缺乏强制权,只能使用先行登记保存来固定证据.因此,在现行法律未能修改的情况下,利用地方性法规赋予城管执法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权,是解决先行登记保存制度弊端的良好途径之一.

王笑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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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南宁 530000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 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措施

2020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1
ISSN:1671-1084
年,卷(期):20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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