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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黔东南文斗苗族林业契约补论
清代黔东南文斗苗族林业契约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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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针对此前学界认为在锦屏人工林业产权结构中,林地的所有制形式是"家族共有制"即"林地家族共同占有,而林地上经营的林木归家庭个体所有"的观点,笔者以充分的材料论证林业契约是林地"家庭私有制"的产物.文章还论述了文斗和锦屏林地主要在家族内部交易的原因.
外文标题:
An Additional Study of the Forestry Contract among the Miao in Wendou of Southeastern Guizhou in the Q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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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洪洋、赵大华、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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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贵州工业大学法学系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云南大学
关键词:
林业契约
家庭私有制
家族共有制
出版年:
2004
民族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民族研究
CSSCI
CHSSCD
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
0.72
ISSN:
0256-1891
年,卷(期):
2004.
(2)
被引量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