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农民集体确定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可预见的将来,农民集体是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农民集体是否具备主体性很大可能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目前,学界关于农民集体的主体性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中说三种观点,否定说和折中说基于历史分析认为,农民集体的主体性在人民公社解体后便已消散.但从农民集体的理论起源到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来看,农民集体始终具有主体性.为了进一步肯定农民集体的主体性,还需要厘清农民集体与各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基于国家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得出的一体多面关系不仅能够再次肯定农民集体的主体性,还有助于理解各村级组织的性质与职能划分,为各村级组织在乡村振兴中形成合力提供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