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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机构数据的类型化及权责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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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数据既有一般性特征,又包含一定的特有属性,具备研究价值。其加工程度、权利主体和社会功能的多样性,推动了类型化的发展。原有重保护、轻赋权的单维配置规则无法覆盖金融机构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有必要以加工程度、权利主体与社会功能作为类型化的分类依据,并构建相应的产权配置制度安排。在具体权责设定上,可依据加工程度不同,分别赋予金融机构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或产品经营权;依据权利主体不同,可建立数据处理者与来源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依据社会功能不同,确定金融机构需履行的强制性义务。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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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 100033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北京 100032

数据资产 数据产权 金融数据 数据类型化 数字金融 数字经济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19SFB3004

2024

南方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南方金融

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512
ISSN:1007-9041
年,卷(期):2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