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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股权融资的法理反思与制度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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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在破产重整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决定重整成败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破产重整实践中的股权融资模式由市场主体自发探索而形成,缺少法律制度的明确规范。破产重整股权融资法律制度旨在追求破产重整制度目标的高效实现、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破产重整法律秩序的建构与维护。重整中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与新股发行的经济实质相同,应当参照新股发行完善相应监管制度。重整中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融资,发行价格应参考市场定价,借助专业机构的评估,由利害关系人共同协商确定。对于股东会表决与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之间的关系,重整中出资人组通过要求可以替代或吸收股东会表决通过要求,但出资人组表决程序与股东会表决程序并非完全相同。注册制背景下要建立上市公司重整与审核注册程序的衔接协调机制,同步实施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模式。为尽可能避免司法审查与证券监管的冲突,应整合审查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权力和程序。

谢肇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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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北京 102206

企业破产法 破产重整 类别股 证券监管 注册制改革

2024

南方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南方金融

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512
ISSN:1007-9041
年,卷(期):2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