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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的规范基础及其本土化
犯罪论的规范基础及其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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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1979年刑法颁行后,我国刑法立法走上自主创制之路.刑法学研究形成了移植外来理论、对外来理论加以本土化改造与本土理论并驾齐驱的局面.犯罪及其成立条件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成为理论改造的对象.实质理性与规范理性不能绝对等同,维护实质理性是刑法理论的独立品格.犯罪定量是我国刑法特有规定,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我国传统犯罪构成论体系的不足在于,未能将正当事由纳入其中,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化也不尽合理.在进行体系化定位时,正当事由可纳入犯罪客体中评价.在阶层犯罪论体系本土化时,需要对犯罪定量加以体系定位,并区分有责性和刑事责任.对犯罪构成要件是否排序,主要取决于认知理念和思维模式.客观归责理论源自阶层犯罪论体系,不宜适用于平面犯罪论体系.中止犯的自动性认定应以对行为人无需任何特殊预防之必要为依据,其标准是人格实现由恶向善的实质性转化.对犯罪参与体系采取正犯与共犯体系违背我国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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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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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市,201701)
关键词:
犯罪论
规范理性
实质理性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形态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上海高校东方学者(特聘教授)岗位计划
项目编号:
20&ZD199
出版年:
2024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南京大学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TPCD
CSSCI
CHSSCD
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
1.005
ISSN:
1007-7278
年,卷(期):
2024.
61
(1)
浏览量
1
参考文献量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