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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作为破产财产处理的剖释与规则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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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具有明显经济价值和可变现性的数据资产与破产财产的内涵和外延高度契合。然而,现行法对于数据的民事权属性失定,加之同意规则与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目标相抵牾,致使数据资产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定性与处理置于冰封状态。应依循数据资产价值的形态增值过程以退出权方案为蓝本并结合卡-梅框架中的禁易规则与责任规则,回应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与数据主体对数据集合处置的合理期待。对于数据产品,应以准财产权调整其权属,在处分权能和独创性判断选择性适用的前提下,构筑数据资产作为破产财产处理的场景化实现规则。

杨玉英、商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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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内蒙古 包头 014010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117

数据资产 破产财产 权属界定 价值实现

2024

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
内蒙古财经学院

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

CHSSCD
影响因子:0.364
ISSN:2095-5871
年,卷(期):2024.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