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24,Vol.22Issue(4) :115-119.

论民法典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与责任构成

林志辉
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24,Vol.22Issue(4) :115-119.

论民法典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与责任构成

林志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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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内蒙古财经大学 法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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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分别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环境侵权和产品侵权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三种惩罚性赔偿责任都具有共同的现实基础,即都属于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民法典》及单行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之前,知识产权、环境和产品这三个领域侵权现象频发,我国也对其作出立法回应,但法律效果欠佳.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构成需要具备如下要件:主观要件方面,除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外,行为人要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客观方面,通常应具备严重损害事实,如果侵权类型有特殊的性质或规范目的,则可以考虑情节严重;法律后果方面,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要根据行为人实际造成的损失或违法所得、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维权成本和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的处罚程度等因素确定.

关键词

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法理基础/责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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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区域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研究中心项目(SZZ1202303)

内蒙古财经大学统战专项研究项目(TZYB202303)

2023年度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内蒙古财经大学)知识产权专项研究项目()

出版年

2024
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
内蒙古财经学院

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

CHSSCD
影响因子:0.364
ISSN:2095-5871
参考文献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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