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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与责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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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分别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环境侵权和产品侵权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三种惩罚性赔偿责任都具有共同的现实基础,即都属于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民法典》及单行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之前,知识产权、环境和产品这三个领域侵权现象频发,我国也对其作出立法回应,但法律效果欠佳。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构成需要具备如下要件:主观要件方面,除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外,行为人要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客观方面,通常应具备严重损害事实,如果侵权类型有特殊的性质或规范目的,则可以考虑情节严重;法律后果方面,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要根据行为人实际造成的损失或违法所得、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维权成本和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的处罚程度等因素确定。

林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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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大学 法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民法典 惩罚性赔偿 法理基础 责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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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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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子:0.364
ISSN:2095-5871
年,卷(期):2024.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