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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就业年龄歧视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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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就业中年龄歧视普遍存在,但立法并未禁止,学界对此关注度不高.认可禁止就业年龄歧视立法缺位的理由不成立,因为促进中高龄者就业不会挤压低龄者的就业机会,年龄也非衡量劳动者可雇佣性的最佳标准,就业年龄歧视与其他类型歧视的危害性相当.禁止就业年龄歧视是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需要,是国家应对老龄化政策实施的客观需求,更是中高龄劳动者个人权利的必要保障.我国立法应以禁止就业年龄歧视为原则,以特别情形为例外.禁止就业年龄歧视实现的关键是,提高中高龄劳动者的可雇佣性,确立中高龄劳动者解雇保护制度以避免歧视型解雇发生,确立税收优惠等制度以适当补偿用人单位,并以劳动公益诉讼制度为受歧视中高龄劳动者拓宽救济途径.

刘清生、苏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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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禁止就业年龄歧视 中高龄劳动者 劳资利益平衡 老龄化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19BFX173

2024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宁夏大学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HSSCD
影响因子:0.214
ISSN:1001-5744
年,卷(期):2024.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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