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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售后回租交易的法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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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交易担保功能的识别,聚焦于租赁物的适格性、租赁物价值与融资额度关系,以及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状态,核心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导向.售后回租作为金融创新衍生品,其定性存在附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说、融资租赁说、让与担保说等多种解释路径.鉴于《民法典》未肯认售后回租隶属于融资租赁,且该类交易缺乏"融物"属性,仅置重于租赁物的交换价值之故,应明确其已偏离了典型融资租赁的基本交易架构与交易目的,亦与保留所有权分期买卖合同相去甚远,更贴合让与担保的理论架构.在承租人违约时,依据《民法典》第467 条的规定,出租人可参照适用《民法典》第752 条,在两项救济权利中择一行使,并承担相应清算义务.对于租赁物残值的考量与评估,法院宜积极调整,确保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最大限度内予以贯彻.当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出租人不再享有破产取回权,代之为破产别除权.

朱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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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售后回租 担保功能 融资租赁 让与担保 权利救济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2BFX071

2024

青海社会科学
青海省社会科学院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45
ISSN:1001-2338
年,卷(期):2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