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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生态畜牧业合作社能否提升牧户集体行动能力——以青海省牧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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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池塘资源治理通常需要达成某种形式的集体行动.以合作社形式推动草原共治和牧业发展,需要牧户达成集体行动.为此,基于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利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的241 份牧户调查数据,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实证分析了参与生态畜牧业合作社对牧户集体行动能力的影响.研究发现:研究区域牧户的集体行动能力综合值在五分制量表下均值为3.093,处于中等水平;参与生态畜牧业合作社可使牧户集体行动能力平均提升49.86%;示范合作社牧户的集体行动能力比普通合作社牧户高58.92%;合作社带来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可以推动牧户积极参与集体治理,牧户与合作社之间的良性互动能够为保障合作社规范运营和促进牧业稳定发展提供持续动力.据此,提出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发展,完善合作社内部制度建设,引导牧户参与草原集体治理,增强牧户集体行动能力等政策建议.

李佳宁、胡振通、柳荻、靳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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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生态畜牧业 集体行动 合作社 IAD框架 青海省牧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启"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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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青海社会科学
青海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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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45
ISSN:1001-2338
年,卷(期):2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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