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据聚合分析等新兴技术的快速应用,总体国家安全观已经对数据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我国传统数据安全监管制度已难以应对数据领域日益复杂的国家安全威胁.美国、欧盟的数据安全治理起步相对较早,他们基于各自利益考量形成了国家利益优先的分业监管模式和个人隐私优先的混业监管模式以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为因应国家安全领域的制度竞争,我国应当继续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引领,建立一套符合本国实际的数据安全监管制度,在其中凸显数据安全监管的国家义务,强调数据安全监管的全局性,同时以关键制度为抓手兼顾监管的灵活性.反映到规范设计层面,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监管主体的三元化构造,确保数据安全监管对象的周延化,并辅之多元化的法律责任体系予以保障.具体到制度实践层面,宜从速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审查等子制度,织密监管法网,消除国家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