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社会科学2024,Issue(5) :171-186.

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困境与规范适用

章阳标 陈洪兵
青海社会科学2024,Issue(5) :171-186.

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困境与规范适用

章阳标 1陈洪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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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刑事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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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益认定阙如、主观方面存在争议、属性定位混乱是司法实务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乱象所在."严重污染环境"的侵害法益是生态环境,这既契合人与环境相处的自然规律,又不会与其他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相背离.从现有的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来看,"严重污染环境"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由于"严重污染环境"仅体现行为进行到一定程度的严重性,不可量化,所以其属性定位是行为要素而非结果要素.应结合侵害法益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实行行为,依据行为类型推定主观故意,根据属性定位判断犯罪形态."严重污染环境"不是犯罪成立条件,而是犯罪既遂条件.在符合"严重污染环境"标准之前,均存在预备、未遂、中止的可能性.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侵害法益/认定困境/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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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青海社会科学
青海省社会科学院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45
ISSN:1001-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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