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益认定阙如、主观方面存在争议、属性定位混乱是司法实务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乱象所在."严重污染环境"的侵害法益是生态环境,这既契合人与环境相处的自然规律,又不会与其他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相背离.从现有的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来看,"严重污染环境"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由于"严重污染环境"仅体现行为进行到一定程度的严重性,不可量化,所以其属性定位是行为要素而非结果要素.应结合侵害法益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实行行为,依据行为类型推定主观故意,根据属性定位判断犯罪形态."严重污染环境"不是犯罪成立条件,而是犯罪既遂条件.在符合"严重污染环境"标准之前,均存在预备、未遂、中止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