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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应然制度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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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终结本次执行已适用于司法实践,但因其制度定位的模糊使得诸多相关配套措施尚还存在瑕疵.同时,学界对终结本次执行的制度定位尚未形成共识,难以为法院妥善实施终本执行制度提供足够的学理支撑.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的制度定位,首先要厘清其核心作用,即化解执行积案.通过横向比较可知,终结本次执行在启动条件、法律效力等方面与中止执行似无本质区别.基于实现执行法宗旨、合理衡平当事人和法院利益之考量,在制度定位上,宜将终结本次执行视为"特殊的中止执行",将其适用于因客观因素而长期执行不能的案件.在具体适用上,首先大体确立"诚实且不幸"债务人的认定标准;其次在申请执行人同意和联动财产登记机关的基础上,不将债务人纳入失信名单,允许其使用生产资料以尽快恢复清偿能力;最后对于5年内仍无法彻底清偿的案件,应直接转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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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研究院暨法学院 山东烟台,264003

终结本次执行 法理证成 实践梳理 制度定位 具体适用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19VHJ019

2024

求索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求索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386
ISSN:1001-490X
年,卷(期):2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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