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数据立法中的个人信息产权保护——基于23个省(区、市)现行地方性数据条例的考察

地方数据立法中的个人信息产权保护——基于23个省(区、市)现行地方性数据条例的考察

扫码查看
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在数据要素产权配置的背景下再次陷入了困境.在对地方性数据条例中的个人信息主体经纬交织、客体要素合一的考察发现,比较普遍存在央地立法权不明、政企权限混同、数据主体客体要素和架构功能紊乱等个人信息保护困境.在数据法理、条例文本和产业实践的张力下,以制度经济学数据产权原理对法学方法的适应性改进为视角,有助于促进个人信息保护在地方数据实践中发生三个转向、五个扩展.个人信息保护实践的产权样态必须以过程导向、司法场景、程序保障为交互操作,并克服传统法律制度难以适应产业实践的问题,明确个人信息的公法益规范核心、差序化定价的规范激励、公主体行为的规范要件、权义复合的规范结构、体系化监管的规范重心,完善各地数据条例中的个人信息条款.

许娟

展开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数据法治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44)

地方性数据条例 个人信息产权保护 央地关系 政企关系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19BFX127

2024

求索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求索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386
ISSN:1001-490X
年,卷(期):2024.(3)
  •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