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权力结构,监所监督权的主体有人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实现监所监督的首要前提是主体的确定及相互关系的协调.2018年我国监察法颁布,监察委员会负责办理监所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以前的行政监察相比,独立的监察机关的设立对监所监督的影响比较大.但是现阶段作为推进监督的主力,在与检察院进行衔接转换等问题上仍然存在较大的困境.在现有权力框架内,究竟如何才能有效发挥三者在监所监督中的作用,有必要从理论上对新的监督主体分析,明确彼此之间的关系,推进监察委员会权力运行机制的法治化与科学化,构建刑事司法路径,构建更加良性的监所监督主体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