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生态环境风险预防、控制已成为新时代环境司法的新理念.修复治理受损生态环境是环境权益保护的最终目标,建立健全环境司法预防性机制是环境权益保护的有力支撑.最高法于2017年1月公布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针对环境侵权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进行了规定,由此确定了对具有重大风险的环境侵权行为也可以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通过对原告需要提交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也可以初见端倪.我国尚没有规定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机制,但可通过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来预防生态环境污染对公共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就是将环境损害预防理念建构在现有的司法救济模式内,通过对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功能的重新审视,将风险预防原则贯穿到诉前程序中,借助诉前程序功能的扩大化,实现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