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运行模式可划分为三类:被动确认型模式、委托加确认型模式和主动促成型模式.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为法律谈判提供了可能,但从法律谈判视角审视,其过程仍存在过分注重赔偿金、和解程序不规范及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建议首先明确法律谈判类型,制定相应法律谈判策略,同时将法律教育贯穿于谈判过程,提高未成年人对法律规范的认识,促进纠纷的和谐解决;其次准确把握法律谈判理念,保障当事人权益;最后要对和解程序进行规范与监督,保证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发挥法律谈判的优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9BFX073)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2023)(2023LAW027)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2023)(2023LAW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