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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立法须体现保护和治理并重的科学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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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黄河保护立法草案》《黄河保护法(草案)》(送审稿)进行研究,认为黄河立法应充分体现保护和治理并重的科学理念,突出黄河保护和治理的主基调,故将本法名称修改为《黄河保护治理法》更好;从本法条款构成看,其内容远远超出黄河保护和治理范畴,也可将本法的名称修改为《黄河管理法》或《黄河保护管理法》.鉴于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文明的摇篮,建议将"立法目的"条款中的表述"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后面加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鉴于生产堤在防洪减灾中作用较大,应以河道工程为依托,将生产堤高标准改造成第一道防线,大堤为第二道防线,再将两道防线间的道路提升成格堤,形成"三堤共存"局面,故将生产堤逐步拆除既不现实也不必要.
Yellow River Legislation must Embody 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Paying Equal Attention to Protection and Harnessing

张红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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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 黄河研究中心,北京100084

黄河 立法 保护 治理 管理 滩区

2016YFC0402500

2021

人民黄河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人民黄河

CSTP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94
ISSN:1000-1379
年,卷(期):2021.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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