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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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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大部分地区位于干旱半干旱区,为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战略要求,必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将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从而确保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为缓解流域用水紧张的局面,亟须开展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立法研究.因此,从国家层面、流域层面和省(区)层面全面系统总结了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相关的制度,并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划分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定额管理制度、经济激励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四类,分析了这四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界定流域管理机构和当地政府的权利与义务、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建立强制性用水定额体系、完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市场激励机制、完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监督考评体系等立法建议.
Legislative Research on Water Resources Economic and Intensive Use System

李舒、张瑞嘉、蒋秀华、张永永、孙世雷、李强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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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河南郑州450003

河南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重点实验室,河南郑州450003

黄河水文水资源科学研究院,河南郑州450004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郑州450003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河南郑州4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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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 节约 集约 立法研究 黄河

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河南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重点实验室开发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202300410542LYBEPR20210642041007-03

2022

人民黄河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人民黄河

CSTP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94
ISSN:1000-1379
年,卷(期):202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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