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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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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从"互联网阶段"发展到"平台时代",头部平台企业的影响力日益凸显,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常发生,需要构建完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对其进行规制.数字经济条件下,该制度的适用主要存在缺乏法律和理论供给、认定标准失灵、救济措施不充分等问题.在做好数字经济反垄断的宏观背景下,应从制度的调适、标准的优化、救济模式的扩充三个维度作出回应,以助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张素伦、胡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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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法学院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数字经济 反垄断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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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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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子:0.516
ISSN:1004-3381
年,卷(期):2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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