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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立法下保护地役权的现状及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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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地役权由国外经验引入,在国家公园试点中逐渐成为兼具本土化探索的新兴土地权属管理制度。但基于公私属性争论,保护地役权的规范路径存在众多争论,尚未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式确立。考虑到国家公园正式设立以及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立,保护地役权制度应尽快于法有据。基于此,通过分析保护地役权制度属性,对比民法与环境法两条入法路径,结合生态文明立法进程探讨保护地役权规范构造的更优选择。分析得出在环境法中另起炉灶路径较为适宜,建议在先行出台的《国家公园法》中设定具体规则,后考虑在《自然保护地法》与《生态环境法典》中予以原则性纳入,最后将细化规定空间留给专类保护地法。

盛余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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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1620

生态文明立法 保护地役权 规范构造 国家公园法 自然保护地体系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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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TPCD
影响因子:0.444
ISSN:1001-3644
年,卷(期):2024.43(5)
盛余煌.生态文明立法下保护地役权的现状及规范构造[J].四川环境,2024,43(5):91-96.DOI:10.14034/j.cnki.schj.2024.05.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