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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域下数据权利的确立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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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作为新兴生产要素,在各个社会领域都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数据滥用、侵权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不容小觑,构建数据刑法保护体系势在必行.数据本身附着的权利形式复杂,其汇集着不同主体的不同性质的权益.以刑法介入数据保护,需以做好数据确权为前提,并从现有的四种保护模式延伸开去,做好相应调整,尝试将扩张信息类犯罪的传统模式转变为将数据作为独立法益保护的模式.

解永照、莫治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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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数据安全 数据特性 数据权利 刑法保护模式 调整与完善

2024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22
ISSN:1674-5612
年,卷(期):2024.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