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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富勒法律和道德关系的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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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作为美国现代非神学的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他坚持认为法律的突出特点是其目的性及其所表达的价值观念,没有“应该”的道德诉求就很难理解法律在事实层面的“实际”性。对此,富勒重点讨论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并且认为法律和道德密不可分。为了论证这一观点,富勒还对道德进行了区分,希望能够论证自然法和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富勒认为,道德有两种,即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而义务的道德和法律相似。本文就义务的道德和法律相似性、法律“内在道德”的实质、法律的道德性在立法中如何体现三个方面进行了论析。

周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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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北碚 400010

富勒理论 法律 道德

2013

时代报告(下半月)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时代报告(下半月)

ISSN:1003-2738
年,卷(期):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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