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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报告(下半月)
2013,
Issue
(2) :
206-206,207.
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
许超
时代报告(下半月)
2013,
Issue
(2) :
206-20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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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
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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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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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胎儿阶段至关重要,胎儿利益保护势在必行,相关立法理论已渐完善,然而我国现行民法采绝对主义,不利于保护胎儿利益,改采总括保护主义实为大势所趋。胎儿可以享有如出生后同等待遇,具备权利能力,惟生命权限制享有。民法典草案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准用监护的规定值得推敲,在现实情况下以孕母为胎儿监护人确为上选,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指定与母子关系最密切者为胎儿监护人。
关键词
民法
/
胎儿利益
/
保护
/
生命权
/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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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3
时代报告(下半月)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时代报告(下半月)
ISSN:
1003-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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