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报告(下半月)2013,Issue(3) :248-248.

关于强制性条款在民法中的作用

闫馨月
时代报告(下半月)2013,Issue(3) :248-248.

关于强制性条款在民法中的作用

闫馨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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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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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基础,当然也含有规制的内容。民法规范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做出约定而无须遵守并且法律赋予这种约定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规范。所谓“民有私约如律令”即在于此。可以说任意性规范是自治性规范。所谓强行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必须为或禁止作为一定行为的规范。民法以任意性规范即自治性规范为主体,以强行性规范为补充。本文通过分析强制性条款对公民自由的保护,对公法与私法接轨的促进,保护公民权利实现,对民法法律性质的体现,确立民法中私法自治界限,为裁判机关提供裁判规则这六大作用,解读强制性条款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并为民法未来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建议。

关键词

强制性条款/意思自治/公民权利/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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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3
时代报告(下半月)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时代报告(下半月)

ISSN:1003-2738
参考文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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