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水法体系由水专项法律、水行政法规(规章)、水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三个层级组成.在还原主义方法论指引下的环境立法模式必然产生碎片化的水法律规范,造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被分而治之,各级各类水法律规范之间缺乏系统性、协调性等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现代化要求,要求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三生共赢",已经跳出水系空间的限制强调"三生"空间理念.在空间法治理论的指引下重构水法体系,首要的是立足于水事基本法定位,对现行《水法》进行全面修订,并根据我国国情水情,建立健全涉水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