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积极主义刑法观主导下,我国刑法罪名数量大幅增加,并有进一步上升趋势,却很少进行刑事罪名的删减工作.这与同样在积极主义刑法观主导下的德日等国在加强立法增设罪名的同时,又不断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罪名的删减,形成鲜明对比.我国刑事罪名删减工作发展不足,与我国当前的刑法理念和刑事立法观念有较大关系,但其不应成为我国刑事罪名删除工作发展的障碍.刑事罪名删除理念的提出与适用有其价值和意义,以必要性、类型性、协调性为原则,通过删除竞合条款、无效条款、不协调条款、无法益侵害条款以及不合时宜条款来贯彻刑事罪名删除理念具有可行性.
基金项目
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22-YYFX-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