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监控技术具有的直观性、非接触性和大规模适用性特点使其被广泛运用于安防管理领域,但其产生的技术滥用、信息泄露、算法歧视、干涉公民自由等潜在技术风险已成为无法忽视的现实问题.为此,在技术风险治理的法律路径选择上,我国可运用公力救济的手段,依据《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设立行政许可法律规范来事前降低人脸识别监控的技术风险,并且在《行政许可法》第 18 条的基础上,从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内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以及行政许可的程序三个方面出发,依据"告知—同意"原则,设立一套不同主体和不同场景的差异化人脸识别监控技术的行政许可法律体系,最终形成兼顾人脸识别监控技术发展和保障人脸信息安全的行政许可法律规制路径,以完善我国在安防管理领域中人脸识别监控的行政许可立法空白.